(十六)各級黨委、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把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統籌謀劃、協調推進,把握好節奏和力度,精心組織,抓好落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確保供銷合作社通過綜合改革進一步得到加強。積極穩妥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努力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改革試點方案要履行報批手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把關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重視和加強供銷合作社領導班子建設,選拔素質高、能力強的干部充實到各級聯合社領導班子,特別是選好配強縣級聯合社領導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特點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十七)加大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支持力度。有關部門要關心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按照職能分工,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形成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合力。對已出臺的扶持政策,要逐項梳理,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中央財政要繼續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通過現有資金渠道支持供銷合作社組織實施農業社會化服務惠農工程。加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對供銷合作社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產銷對接等項目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財政投入資金的管理和審計監督。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抓緊落實處理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金融債務、社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等歷史遺留問題。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社有資產完整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
(十八)確立供銷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在長期的為農服務實踐中,供銷合作社形成了獨具中國特色的組織和服務體系,組織成分多元,資產構成多樣,地位性質特殊,既體現黨和政府政策導向,又承擔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務,既有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特點,又履行管理社有企業的職責,既要辦成以農民為基礎的合作經濟組織,又要開展市場化經營和農業社會化服務,是黨和政府以合作經濟組織形式推動“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是新形勢下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為更好發揮供銷合作社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必須確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緊制定供銷合作社條例,適時啟動供銷合作社法立法工作。
(十九)加強供銷合作社自身建設。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切實增強深化綜合改革的自覺性主動性,轉變行政化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場的辦法不斷破解體制機制難題,著力在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取得突破。加強供銷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廣泛吸引各類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著力培養一批懂市場、會管理的優秀企業家,造就一支對農民群眾有感情、對合作事業有熱情、對干事創業有激情的高素質干部職工隊伍。鞏固供銷合作社系統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切實加強和改進作風。大力弘揚“扁擔精神”、“背簍精神”等優良傳統,推進供銷合作社文化建設,匯聚起推動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強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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