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聯合社層級間的聯合合作,強化聯合社為成員社服務、為基層社服務的工作導向。落實縣級以上聯合社對成員社的資產監管職責,建立成員社對聯合社的工作評價機制,完善聯合社對成員社的工作考核機制。做實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各級聯合社當年社有資產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省、市地、縣級聯合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本級合作發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繳上一級聯合社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于基層社建設和為農服務。抓緊制定合作發展基金運行和管理辦法,確保出資成員權責明確,基金運行公開透明、規范高效。
(十三)構建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深化社有企業改革,規范治理結構,增強社有企業發展活力和為農服務實力。加快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各層級社有企業間的產權、資本和業務聯結,推進社有企業相互參股,建立共同出資的投資平臺,推動跨區域橫向聯合和跨層級縱向整合,促進資源共享,實現共同發展。推進社有企業并購重組,在農資、棉花、糧油、鮮活農產品等重要涉農領域和再生資源行業,培育一批大型企業集團。社有企業改革要公開透明、規范操作,要有“防火墻”、“隔離帶”,切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允許上級社爭取的同級財政扶持資金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下級社。支持社有企業承擔化肥、農藥等國家儲備任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有企業參與大宗農產品政策性收儲。
(十四)理順聯合社與社有企業的關系。聯合社機關要切實把握好社有企業為農服務方向,加強社有資產監管,促進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社有企業要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屬資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理事會要落實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監事會要強化監督職能。聯合社機關成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并接受審計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權管理等辦法,探索聯合社機關對社有企業的多種管理方式。探索組建社有資本投資公司,優化社有資本布局,重點投向為農服務領域。在改革過渡期內,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有關機關批準可到本級社有企業兼職,但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
(十五)創新聯合社治理結構。按照建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的要求,優化各級聯合社機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更好運用市場經濟的手段推進工作,切實履行加強行業指導、落實為農服務職責、承擔宏觀調控的任務。穩定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新進的相關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經批準可探索實行聘任制。允許不同發展水平的聯合社機關選擇參公管理模式或企業化管理模式。對實行企業化運營的,應該進行不再納入編制管理的試點。管理模式的選擇和開展試點要積極穩妥,嚴密程序,經批準后實施。大力發展行業協會,實現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
著力推進縣級聯合社民主辦社、開放辦社,逐步把縣級聯合社辦成基層社共同出資、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廣泛參與、實行民主管理的經濟聯合組織。創新縣級聯合社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市場化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用人制度,選擇有條件的縣級聯合社進行實體性合作經濟組織改革試點。統籌運營縣域內供銷合作社資源,打造縣域范圍內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綜合平臺,著力培育規模化服務優勢。
五、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領導
重視和加強供銷合作事業,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傳統和優勢。要站在加快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戰略高度,樹立重視供銷合作社就是重視農業、扶持供銷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理念,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繼續辦好供銷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