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系統
財政專項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駐馬店市委、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駐發〔2016〕7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和規范專項扶持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的示范引領作用,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動農村經濟繁榮,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系統財政專項扶持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的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資金、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資金、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專項扶持資金、農民經紀人培訓資金、化肥淡季儲備貸款貼息資金等用于全市供銷合作事業改革發展和其它涉農經濟組織發展的資金。
扶持原則:供銷合作社系統專項扶持資金本著以農為本、服務三農的原則,突出重點,培育亮點,鼓勵先進,以點帶面。
扶持范圍:供銷合作社系統單位及其他涉農經濟組織。
第三條 專項扶持資金的扶持方式分為財政資金無償投入和股權投入。與供銷合作社合作共建的經濟組織,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可作為股權投資入股,市、縣、鄉供銷合作社享有股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