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社是供銷合作社在縣以下直接面向農民的綜合性經營服務組織,是供銷合作社服務“三農”的主要載體。要按照強化合作、農民參與、為農服務的要求,因地制宜推進基層社改造,逐步辦成規范的、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合作社,實現農民得實惠、基層社得發展的雙贏。
(八)強化基層社合作經濟組織屬性。通過勞動合作、資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種途徑,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不斷強化基層社與農民在組織上和經濟上的聯結。按照合作制原則加快完善治理結構,落實基層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農民社員在經營管理事務中的參與度和話語權。拓寬基層社負責人選任渠道,鼓勵村“兩委”負責人、農村能人等入社參選。規范基層社和農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制度,切實做到農民出資、農民參與、農民受益。
(九)加快推進基層社改造。經濟實力較強的基層社要擴大服務領域,積極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加快辦成以農民為主體的綜合性合作社。對經濟實力較弱的基層社,要采取政策引導、聯合社幫扶、社有企業帶動等多種方式,著力提升服務能力,通過服務密切與農民的聯系,不斷強化與農民的聯合與合作。根據農民需求和供銷合作社實際,逐步將已經承包或租賃的基層社網點納入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在沒有基層社的地區加快經營服務網點建設,新建基層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則規范創辦。
(十)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共同出資、共創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創辦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產權清晰、帶動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綜合服務平臺作用,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圍繞當地優勢產業開展系列化服務。加強基層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龍頭企業等合作,形成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合力。
(十一)加強對基層社發展的扶持。國家扶持供銷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層社傾斜,各級聯合社資源要更多投向基層社。支持基層社作為相關涉農政策和項目的實施主體,承擔公益性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基層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注冊后的基層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注冊后的基層社持有和管護。
四、創新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治理機制,增強服務“三農”的綜合實力
聯合社是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肩負著領導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重要職責。各級聯合社要深化體制改革,創新運行機制,理順社企關系,密切層級聯系,著力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形成社企分開、上下貫通、整體協調運轉的雙線運行機制。
(十二)構建聯合社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要充分發揮領導全國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作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三農”工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服務全系統改革發展,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事務。省級和市地級聯合社要加強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貫徹落實好上級社和地方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縣級聯合社要組織實施好基層社改造,強化市場運營,搞好直接面向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網點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