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年度滾動計劃受中央財政投入規模所限、無法在當年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計劃安排的項目,可轉入下一年度滾動計劃,并在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計劃中同等條件予以優先安排。
第五章 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國家農發辦將年度滾動計劃編制和執行情況作為對省級、中央農口部門農發機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績效考評和綜合檢查的重要內容,并作為下一年度安排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省級、中央農口部門農發機構應加強年度滾動計劃編制和執行過程中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順利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滾動計劃編制管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有關各級農發機構除在職權范圍內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以外,還要向有關機關、機構提出追究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中央農口部門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