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廳經字〔2014〕8號)
供銷合作總社新型合作示范項目是指為發揮供銷合作社在帶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等方面優勢,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批準,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供銷合作總社)組織地方供銷合作社實施、地方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參與管理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供銷合作總社新型合作示范項目包括一般項目、產銷對接項目等。
一般項目:指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作為主體實施的項目,主要包括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流通項目。
產銷對接項目: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圍繞當地優勢特色產業,由一個從事農產品流通、加工的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聯合組織(以下簡稱聯合社)為龍頭,帶動與其有出資關系和其他利益聯結關系的多個合作社,聯合申報、共同實施的產加銷組合項目。
一、選項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精神,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目標,依托供銷合作社行業特色和優勢,結合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方向,緊緊圍繞推進農業現代化,大力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農副產品產銷對接模式,為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揮積極作用,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
2.立足產業優勢,服務“三農”;
3.市場前景好,經濟效益顯著;
4.增產增收效益明顯,示范帶動作用強;
5.科技含量高,品牌優勢明顯。
(三)區域布局
1. 向農產品優勢特色產區傾斜;
2. 向供銷合作社傳統產業聚集區傾斜;
3. 向產業資源基礎好的區域傾斜;
4. 向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試點區域傾斜。
(四)扶持政策和重點
1.中央財政資金采取補助方式,全部無償投入。
2.扶持的重點對象。供銷合作社系統內的合作社。其中,一般項目以扶持合作社項目為主,兼顧龍頭企業項目,中央財政資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項目;產銷對接項目中央財政資金的50%以上用于聯合社的成員社或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
3.扶持的重點產業、項目。棉花、果蔬、茶葉、食用菌、畜禽產品、蜂產品等供銷合作社傳統特色產業。重點扶持組織化、標準化、專業化程度較高,有利于培育區域優勢特色產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項目;大力發展產銷對接項目。
4.鼓勵和限制的產業、項目。鼓勵類項目:土地合理流轉、適度規模經營的項目;鮮活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質量檢驗檢測和安全監控項目;農業科技服務支撐項目;農產品無公害、綠色生產技術應用項目;股份合作社等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實施的項目;龍頭企業與合作社通過相互入股等方式,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項目。限制及不予扶持的產業、項目:中成藥加工、釀酒工業、木材深加工、紡織工業及深海養殖、捕撈項目,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加工流通項目等;以前年度立項扶持且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項目,上市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實施的項目,國家政策明令禁止的產業、項目等。
(五)投入標準
根據項目建設客觀需要、財力可能,結合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導向和供銷合作事業發展需要,確定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入標準:
1.一般項目中,合作社項目不低于50萬元(國家級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不低于30萬元),龍頭企業項目不低于100萬元。
2.產銷對接項目不低于500萬元,其中用于合作社的比例不低于50%。
3.地方財政資金、項目單位或農民群眾自籌資金比例,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
(六)建設任務和目標
通過新型合作示范項目實施,著力推進集中連片標準化規范化生產,建成一批優質特色農產品高效種植、養殖基地,以及一批附加值高、輻射帶動能力強的農產品加工、流通基礎設施;扶持培育一批經營運作規范、服務功能健全、組織帶動能力強的合作社,扶持壯大一批與合作社結成科學合理利益聯結機制的龍頭企業;完善提升農副產品產加銷對接水平,助力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優勢特色農業,優化農村產業結構,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
二、項目立項基本條件
(一)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明顯的示范引導和輻射帶動作用。
2.與農民聯系緊密,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增收措施可行。
3.符合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有利于培育優勢主導產業,有利于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有利于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4.產品科技含量高,品質優良,規范生產,達到相關標準,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5.建設規模合理,銷售方案可行,產品有銷售合同,預期經濟效益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6.相關技術方案先進可行、技術依托可靠、工藝路線合理;建設方案可行,與技術方案、工藝路線匹配。
7.涉及的規劃、土地、配套資金、環境保護、節能等建設條件落實。
(二)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合作社、聯合社須由供銷合作社或供銷合作社控股的龍頭企業出資領辦,供銷合作社對其具有較強控制力;龍頭企業須由供銷合作社控股,供銷合作社持股比例達到34%以上并為第一大股東。
2.合作社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2年以上;工商注冊的農民社員數達到一定規模;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盈余返還;經營狀況良好,申報項目的上兩年中至少有一年不虧損,申報項目的上一年經營收入西部地區不低于100萬元、東北和中部地區不低于200萬元、東部地區不低于300萬元,申報項目的上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資金總額。
3.龍頭企業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申報項目的上兩年均盈利,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申報項目的上兩年資產負債率均低于70%,銀行信用等級A級及以上(涉及銀行貸款的);財務制度規范、管理嚴格,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資產狀況良好,申報項目的上一年末固定資產凈值不低于500萬元(申請產銷對接項目的不低于1000萬元),申報項目的上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資金總額的2倍;產權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劃建成和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擁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市場影響力強。
4. 聯合社在工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申報項目的上一年不虧損、年末固定資產凈值西部地區不低于300萬元、東北和中部地區不低于500萬元、東部地區不低于800萬元,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資金總額;以產品和服務為紐帶,由合作社自發組織;產權清晰、運行機制合理,章程規范、管理制度健全,獨立核算、盈余返還;取得工商部門法人資格的成員社、以及工商注冊的農民社員數達到一定規模;成員社在聯合社自營的流通環節中,享有議價權或減免入場費等優惠。
5. 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誠實守信,社會形象良好,具備相應的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能力。
三、編制項目申報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
合作社項目應編制項目申報書,龍頭企業項目和產銷對接項目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合作社項目申報書、龍頭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單位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產銷對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單位委托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
項目單位應確保項目申報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省級供銷合作社和農發機構對所有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有最終責任。
(一) 項目申報書
1. 合作社基本情況
包括項目單位工商注冊、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產品認證、質量體系認證,財務狀況、財務管理等制度建設,目前安排農民就業、帶動農戶及年均幫助農民實現收入,生產基地面積,項目單位所獲榮譽及認定,工商注冊的入社成員構成、成員出資構成、出資結構,主營產品生產、銷售及盈利,管理機構設置、工作人員等情況。
2. 項目立項背景
(1)必要性分析。主要闡述項目對合作社發展、促進成員增收及帶動農民增收等方面必要性。
(2)優勢分析。實施項目的技術、資源、政策等方面優勢。
(3)市場分析。項目產品(服務)的市場前景預測及風險分析。
(4)合作社全體成員對申請項目的支持情況。主要包括項目申報、實施方案、籌資方式、收益分配,以及社員土地、資金、信息、技術、勞動力投入等。
3. 項目建設目標
(1)主要產品、生產能力等目標。種植類項目應說明種植面積、作物種類、產量、季節安排等;養殖類項目應說明養殖種類,畜禽存欄數、出欄數等(其中水產類項目應說明水產養殖面積、種類、產量、季節安排等);加工類項目應說明加工產品的種類、產量、產品的特性、季節安排等;流通類項目應說明貯藏、交易或經營產品的種類、數量、交易額、季節安排等。
(2)若項目為在現有基礎上的擴建、改建項目,應說明現有生產能力及新增生產規模。
4. 項目建設方案
(1)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性質、環保部門審查(登記)情況(種植類項目除外)、用地性質、土地來源及手續、社員參與方式等情況。
(2)建設內容。包括項目占地面積、技術路線(農藝措施)及流程、設施建設、設備購置、生物性資產、科技措施以及其他建設內容。
(3)主要技術參數、建設期、進度安排、項目涉及的環保措施、項目組織管理、項目建設階段管理措施、項目竣工投產后的運行管護措施。
涉及打機井的項目應做水量供需平衡分析。
5. 項目投資估算與資金來源
(1)投資估算。總投資,建設投資、生物性資產投資、科技投資、流動資金、其它投資。
(2)資金來源。申請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單位自籌、 銀行貸款。
(3)自籌資金來源說明、自籌資金使用和管理、銀行貸款籌措情況。
(4)財政資金使用。 土建工程、 設備、生物性資產、科技、前期工作費、其它。
(5)財政資金使用具體環節說明、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及措施。
6. 項目預期經濟社會效益
(1)主要財務指標。年經營收入、年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盈余總額、盈余返還、 投資利潤率。
(2)經濟社會效益。帶動農戶數、安排農民就業人數、直接幫助農民實現收入、間接幫助農民實現收入、項目單位與農戶具體的利益聯結機制說明、可分配盈余及分配情況、項目建設前后農民收入比較分析(包括產量、質量、價格變化等)、項目建設對當地主導產業影響及對周邊農戶輻射帶動情況。
7. 附表
財政資金使用明細表、投資估算匯總表(含設施投資明細表、設備投資明細表、生物性資產投資明細表、科技措施投資明細表、流動資金測算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含經營(銷售)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增值稅測算表,成本費用測算表)。
8. 附圖
項目區位示意圖、項目規劃或平面布局圖、其它圖件。
9. 附件
(1)項目逐級聯合上報文件及財政資金承諾函(復印件)。
(2)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單位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及附注(無保留意見)。
(3)自籌資金來源證明材料(最近的銀行存款憑證或證明等)、信用等級證明(項目涉及銀行貸款的)。
(4)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應有出租人合法土地來源證明)等、環保部門審批(登記)意見(非種植類項目)。
(5)工商登記檔案信息查詢證明(含供銷合作社或其直屬單位出資入股、農民成員總數及構成情況)。
如由供銷合作社直屬單位出資領辦的,應提供該單位與供銷合作社出資關系證明。
(6)合作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同意申報項目的決議(成員簽字蓋章)。
(7)盈余返還或股金分紅農戶申領登記、與龍頭企業利益聯結有關合同或協議(有龍頭企業帶動的)、與農戶簽訂的種植養殖合同或協議,有關加工、銷售合同或協議。
(8)項目涉及的相關行業準入或許可證明。種子(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書(若項目涉及種子繁育、種畜禽經營)。
(9)項目涉及的其他證明。項目單位及項目情況介紹中所涉及的相關證明材料,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或地理標志認證證書,QS、ISO、HACCP、GAP等認證,商標注冊證書,專利證書,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示范社等各類榮譽證書、文件。
(10)新技術、新工藝證明材料(如新技術認定證書、技術鑒定與推廣意見、中試報告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1.總論
(1)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概況、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帶動情況、財務狀況等。
產銷對接項目應增加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情況,主要包括概況、財務狀況、與項目主體單位的關系等。
(2)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及期限,產品(經營)方案及建設規模,品種、技術(工藝)、設備方案,土建工程等。
若項目為擴建、改建項目,應說明現有規模及增量規模。
(3)投資結構及資金來源。
(4)項目效益。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5)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依據。
(6)綜合評價。簡要概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從技術、經濟、環境和市場等方面評價),風險評估,帶動作用,制約因素及解決方案,結論與建議等。
上述(2)-(4)項,產銷對接項目應分主體單位及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分別進行說明。
2.背景及必要性
(1)項目建設背景。闡述項目提出的主要依據(如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等)及理由(如區域經濟、項目單位自身發展需求、存在問題等)。
(2)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描述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從產業政策及行業、區域發展規劃、優勢特色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角度;從優勢特色農產品對當地農業及農村經濟的影響、產業結構調整及可持續發展角度;從項目涉及到的產業鏈條各環節存在的問題及項目對瓶頸因素解決的影響程度等角度;從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增強帶動能力及農民增收角度;從企業自身發展角度。
3.建設條件
(1)項目區概況。建設地點選擇(包括選址原則和依據、地理位置及具體建設地點、土地類型、來源方式、占地面積等,若項目建設涉及多個地點,應具體到鄉鎮、社區、街道并分別列出。若農民合作社參與項目應同時說明農民合作社涉及農戶數量、土地面積,農戶參與方式及土地來源方式等)、自然條件、社會經濟狀況、本行業及關聯產業發展現狀。
(2)項目建設條件優劣勢分析。包括政策、資源、科技、基礎設施條件、主要障礙因素及解決方案。
上述(1)、(2)項,產銷對接項目應分主體單位及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分別進行說明,盡可能列表說明。
4.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
(1)市場分析。項目產品市場供求現狀及前景分析、項目產品市場競爭優勢分析。
(2)營銷策略、方案、模式。
(3)市場風險分析。項目產品市場風險因素分析、防范和降低風險的對策。
5.建設方案
(1)產品方案和建設規模。加工類項目包括加工產品的種類、產量、產品的特性、季節安排等。流通類項目包括貯藏、交易或經營的主要產品、規模、交易額、季節安排等。種植類項目包括種植面積、作物種類、產量、季節安排等。養殖類項目包括養殖種類,畜禽舍面積、畜禽存欄數、出欄數及畜產品產量等(其中水產類項目包括水產養殖面積、種類、產量、季節安排等)。
對于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應說明現有種植、養殖基礎和規模;對于畜禽養殖涉及擴繁的項目,應結合畜群周轉表(養殖業擴繁項目根據項目情況自行編制)進行說明。
(2)建設規劃和布局。說明項目單位的總體建設規劃、項目本身的布局情況及項目在實現總體規劃目標中的地位。
(3)建設標準和產品標準。說明項目要達到的建設標準、規范(如種植業的GAP規范),產品要達到的標準和認證情況、產品質量安全方案等。
(4)技術(工藝)方案。技術(工藝)路線及流程圖,產品品種、主要技術來源的可靠性和可得性,主要技術參數,物料消耗定額及平衡(加工類)、水量供需平衡分析(項目涉及打機井,種植類項目涉及灌溉用水較大的水果、蔬菜等應簡要分析,不要求專業評價資質)或草畜平衡(養殖類)等分析。
(5)設備方案。設備選型、設備來源。
(6)建筑方案。主體工程、輔助及其它配套工程。
(7)實施進度安排。項目建設工期及分月進度安排,繪制工程建設進度表(圖)。
上述(1)-(6)項,產銷對接項目應分主體單位及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分別進行說明,盡可能列表說明。
6.環境影響與節能評價
(1)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環境保護與治理措施、評價與審批。
(2)節能評價。項目綜合能耗情況、能源供應保障情況、綜合節能措施。
上述(1)、(2)項,產銷對接項目應分主體單位及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分別進行說明,盡可能列表說明。
7.項目組織與管理
(1)組織機構與職能劃分。
(2)勞動定員。
(3)項目管理措施。建設階段包括招投標、工程監理等保證措施。
產銷對接項目重點說明項目主體單位對參與對接的合作社如何進行監督管理,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包括建設過程中工程進度、工程質量,以及財政資金、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等)。
(4)經營管理措施?⒐ね懂a后管理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營銷管理等。
產銷對接項目重點說明項目投產后項目主體單位和參與對接的合作社的聯結機制、合作模式、運行機制等。
(5)技術培訓。根據生產技術要求,對農民開展技術培訓的人數、方法、內容、措施和擬開展的主要工作。
(6)勞動安全、衛生與消防。說明項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的因素、環節及相應的勞動安全保障措施。衛生要說明生產過程中的衛生保障措施和手段。消防要說明項目可能在哪些環節存在消防隱患及相應的消防措施。
上述(6)項,產銷對接項目應分主體單位及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分別進行說明。
8.投資估算與資金來源
(1)投資估算依據。
(2)投資估算?偼顿Y,建設投資、生物性資產投資、科技投資、建設期利息、流動資金、其它投資。
(3)資金來源。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自籌資金及來源、銀行貸款及籌措、其它。
(4)資金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使用和管理、銀行貸款使用和管理、自籌資金使用管理等。
上述(1)-(4)項,產銷對接項目應分主體單位及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分別進行說明,盡可能列表說明。
9.財務評價
(1)財務評價依據。
(2)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稅金和附加估算。
(3)總成本及經營成本估算。
(4)財務效益分析。盈利能力分析、銀行貸款清償能力分析。
(5)不確定性分析。盈虧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6)財務評價結論。
上述(1)-(6)項,產銷對接項目應分主體單位及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分別進行說明,盡可能列表說明。
10.社會效益分析
(1)壯大主導產業,促進結構調整及示范性分析。
(2)完善產業鏈條,加快農產品流通、轉化及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分析。
(3) 項目帶動及輻射能力分析。帶動農戶及增收效果分析、帶動基地、帶動就業、項目對保障農產品質量,提升農產品科技含量的作用、對比分析(項目建設前后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對比分析,項目區與非項目區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對比分析)
11.附表
可研報告編寫人員基本情況表、建設投資估算表(含土建工程投資明細表、設備投資明細表)、生物性資產投資明細表、科技投資明細表、流動資金估算表、資金籌措與使用計劃表(含財政資金使用明細表)、總成本費用估算表(含單位成本估算表)、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攤銷估算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含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增值稅估算表)、項目投資現金流量表、銀行貸款還本付息計算表、財務計劃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
產銷對接項目主體單位附表同上;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參見項目申報書附表,分合作社提供完整的附表。
12.附圖
地理位置圖、現狀圖、總平面布置圖、其它附圖
13.附件
(1)項目逐級聯合上報文件及財政資金承諾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
(3)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
(4)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單位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及附注(無保留意見)
(5)自籌資金來源證明材料(最近的銀行存款憑證或證明等)、信用等級證明(項目涉及銀行貸款)等
(6)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應有出租人合法土地來源證明)、環保部門審批(登記)意見,水資源管理部門同意打井等證明(涉及打機井的)等
(7)工商登記檔案信息查詢證明(含供銷合作社出資入股情況、股東構成情況)
如由供銷合作社直屬單位入股的,應提供該單位與供銷合作社出資關系證明。
(8)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材料
(9)與農戶、合作社簽訂的種植養殖訂單合同(協議),有關加工、銷售合同(協議)
(10)項目涉及的相關行業準入或許可證明。如項目涉及的種子(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證書。
(11)報告中項目單位及項目情況介紹所涉及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或地理標志認證證書(若現有產品為相應產品的項目),獲得的QS、ISO、HACCP、GAP等認證,商標注冊證書,專利證書,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先進單位等各類榮譽證書、文件
(12)新技術、新工藝證明材料(如新技術認定證書、技術鑒定與推廣意見、中試報告等)
產銷對接項目每個參與對接的合作社,應按照項目申報書附件要求,分合作社提供完整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