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供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大項目申報的初審核查力度,并對項目的真實性負審查責任。對項目弄虛作假等騙取、套取財政專項資金的縣區,取消次年項目申報資格。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供銷合作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原《駐馬店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項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駐財辦金〔2007〕8號)同時廢止。
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辦公室印發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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