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
2016年度部門決算公開

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
2017年9月11日
目 錄
一、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概況…… … … … … … … …… 01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三)人員經費
二、2016年度部門決算公開報表…… … … … … … … … 03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2016年度收入決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決算表
(四)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八)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三、2016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 … … … … … 12
(一)2016年度部門決算收入支出總體情況
(二)2016年度部門決算收入情況
(三)2016年度部門決算支出情況
(四)2016年度“三公經費”支出情況
四、決算相關名詞解釋…… … … … … … … … …… … 16
一、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概況
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是全市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機構,是全市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
(一)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參與研究和實施農村商品流通的政策和規定。
2.組織、指導全市供銷社系統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搞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商品流通體系建設;引導、組織農民進入市場,活躍城鄉商品流通,促進城鄉經濟發展。
3.行使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管理和運營本級社有資產,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并按出資額依法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4.研究制定全市供銷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供銷社的改革和發展。
5.按照政府授權,負責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煙花爆竹和再生資源經營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管理棉花、化肥、農藥等重要物質的儲備工作。
6.指導全市供銷社的組織建設,促進基層供銷社加強民主管理,密切同農民的聯系;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各級供銷社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關系。
7.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設置
根據駐馬店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核定,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構規格相當于正處級。
內設機構7個,分別為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資產管理科、業務協調科、合作指導科、退休離休人員管理科、發展改革科;機構規格相當于正科級。(根據中共駐馬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意見和中共駐馬店市直屬工作委員會安排,分別在市供銷合作社設立紀檢監察室和黨委辦公室,接受雙重領導。)
(三)人員經費
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擁有事業編制31個,截止2016年末實有66人,其中:在職人員28人,離休人員5人,退休人員33人,經費全額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二、2016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三、2016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2016年度部門決算收入支出總體情況
駐馬店市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本單位)2016年度決算收入總計532.29萬元,由本年收入和上年結轉結余兩項組成,其中:本年收入507.25萬元,上年結轉和結余25.04萬元。
2015年度決算支出總計532.29萬元,由本年支出及年末結轉和結余兩項組成,其中:本年支出512.78萬元,年末結轉和結余19.51萬元(為跨年度項目資金和上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2016年度部門決算收入情況
本單位2016年度決算收入總計507.25萬元,其中:本年財政撥款收入507.25萬元,上年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25.04萬元。
本年財政撥款收入中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507.25萬元,占本年收入的100%。
本年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507.25萬元,其中:
1.事業單位離退休收入156.74萬元,占本年收入的30.90%;
2.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8.41萬元,占本年收入的1.66%;
3.事業單位醫療收入17.04萬元,占本年收入的約3.36%;
4.公務員醫療補助收入12.06萬元,占本年收入的約2.38%;
5.行政運行收入216.11萬元,占本年收入的約42.60%;
6.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收入81.74萬元,占本年收入的約16.11%;
6.住房公積金收入15.15萬元,占本年收入的約2.99%;
本單位2016年度無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三)2016年度部門決算支出情況
本單位2016年度決算支出總計512.78萬元,其中:本年財政撥款支出512.78萬元,年末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19.51萬元。
本年財政撥款支出中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512.78萬元,占本年支出的100%。
本年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512.78萬元,其中:
1.工資福利支出228.55萬元,占本年支出的約44.57%,與上年度相比增加約54萬元,其中:基本工資64.28萬元、津貼補貼117.98萬元、獎金20.84、其他社會保障繳費17.04、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8.41萬元。主要是本單位在職人員的工資支出和社會保障繳費,對應行政運行收入和事業單位醫療收入;
2.商品和服務支出99.79萬元,占本年支出的約19.47%,與上年度相比增加約37.92萬元,包括行政運行支出14.24萬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支出85.55萬元,主要是本單位開展日常業務和履行相關職能發生的費用(含“三公經費”支出)以及職工工會經費和福利費支出,對應行政運行收入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收入;
3.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184.44萬元,占本年支出的約35.97%,與上年度相比減少約33.74萬元,其中:離休費38.04萬元、退休費110.53萬元、生活補助1.01萬元、醫療費12.06萬元、住房公積金15.15萬元、采暖補貼7.64萬元。主要是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休金支出、人員經費、為離退休干部提供管理和服務所發生的支出、遺孤遺孀補助支出、公務員醫療補助支出以及為在職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出,對應事業單位離退休收入、公務員醫療補助收入、行政運行收入和住房公積金收入。
(四)2016年度“三公經費”支出情況
本單位2016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0萬元,占本年支出的約0%:
1.因公出國(境)費支出0萬元。2016年度因公出國人數為0,故無因公出國(境)支出;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0萬元,主要用于日常公車運轉,進行市場調研、檢查、督導、驗收等所發生燃油、維修、路橋、保險、更新審驗等支出。截止2016年底本單位擁有公務用車共1輛,因公車改革,已上交市政府封存。2016年度無新購置公務用車,故新購置公務用車數量為0。
3.公務接待費支出0萬元,2016年度無公務接待費支出。
(五)2016年度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根據河南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數據,2016年度政府采購支出總額58.96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4.77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支出54.19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58.96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43.91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74.47%。
(六)2016年度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2016年期末,共有車輛1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1輛;單價1萬元以下通用設備24臺(套)。
(七)2016年度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6年度機關運行經費支出99.79萬元,占本年支出的約19.47%,與上年度相比增加約37.92萬元,包括行政運行支出14.24萬元,其中:辦公費0.65、郵電費1.98、差旅費8.41、培訓費0.30、勞務費0.02、工會經費2.81、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0.07;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支出85.55萬元,其中:辦公費12.55、印刷費3.64、手續費0.20、水費0.33、電費1.17、郵電費1.96、取暖費4.07、差旅費19.45、租賃費0.15、會議費13.11、培訓費15.35、稅金及附加費用0.04、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9.37、辦公設備購置4.16。主要是本單位開展日常業務和履行相關職能發生的費用(含“三公經費”支出)以及職工工會經費和福利費支出;與上年度相比有所增加,主要是因為供銷系統深化改革工作逐步進入具體實施階段,各類業務開支有所增加所致。
四、決算相關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資金;
1.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部門通過公共預算財政安排給單位的收入。
(二)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結轉到本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三)社會保障和就業(類):反映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
1.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方面的支出;
(1)事業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四)醫療衛生(類):反映政府醫療衛生方面的支出;
1.醫療保障(款):反映用于醫療保障方面的支出;
(1)事業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2)公務員醫療補助(項):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五)商業服務業等事務(類):反映商業服務業等方面的支出;
1.商業流通事務(款):反映各級供銷社的行政事業支出及商業物資和供銷社專項補貼支出;
(1)行政運行(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類):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撥款資金和其他資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1)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七)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公共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九)工資福利支出:反映單位開支的在職職工和編制外長期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
(十)商品和服務支出:反映單位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和應急儲備等支出)
(十一)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反映政府用于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十二)其他資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級發展與改革部門集中安排的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等支出。
(十三)“三公經費”支出:指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
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
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