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村級組織服務功能。按照有利于村級組織建設、有利于服務群眾的原則,將適合村級組織代辦或承接的工作事項交由村級組織,并保障必要工作條件。規范村級組織協助政府工作事項,防止隨意增加村級組織工作負擔。統籌鄉鎮站所改革,強化鄉鎮為農服務體系建設,確保鄉鎮有隊伍、有資源為農服務。
(四)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全面落實村干部報酬待遇和村級組織辦公經費,建立正常增長機制,保障村級公共服務運行維護等其他必要支出。把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作為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的重要舉措,加大政策扶持和統籌推進力度,因地制宜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強村級組織自我保障和服務農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