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社是供銷合作社在縣以下直接面向農民的綜合性經營服務組織,是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的主要載體。要按照強化合作、農民參與、為農服務的總要求,因地制宜推進基層社改造,實現從賣產品向賣服務轉變,從資產租賃向商品經營轉變,從實體經營向電子商務轉變,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逐步辦成規范的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合作社。
(十二)強化基層社陣地建設。按照有場地、有人員、有網點的要求,加強基層社陣地建設。各地在建設本地農村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時,要支持基層社陣地建設,保證基層社有必要的經營服務場地。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按照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的要求,突出服務功能,創新完善組織設置模式,努力增強基層供銷合作社黨支部服務發展、服務民生、服務群眾、服務黨員的本領。拓寬基層社負責人選任渠道,鼓勵村“兩委”負責人、農村能人、專業合作社帶頭人等入社參選。到基層社創業的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創業優惠政策。條件具備的大學生村干部可納入基層社負責人選任人選。對破舊、低效、零散的經營服務設施進行改造升級,對廢棄、偏遠的經營服務網點進行資產置換,重新布局建立網點,恢復為農服務功能。支持供銷合作社對破產、倒閉的基層社采取興辦專業合作社、社區服務中心等多種形式恢復重建,在建設用地、稅收、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新建和重組的基層供銷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項扶持政策。各級政府扶持供銷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層社傾斜,各級聯合社資源要更多投向基層社。支持基層社作為相關涉農政策和項目的實施主體,承擔公益性服務。
(十三)加快基層社分類改造。對組織健全、設施完善、資產完好的基層社,通過項目支持、產業轉型、服務創新等途徑,增強經濟實力,提升服務能力。對有場地、有資產、無經營服務的基層社,通過明晰產權、招商引資、共同開發等方式,盤活社有資產,提高運營效率。對靠資產租賃、門店承包維持生存的基層社,通過龍頭帶動、連鎖經營、商品配送等方式,引導已經承包的經營服務網點納入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恢復骨干業務經營。引導實力較強的基層社按照經濟區劃成立中心社,帶動基礎較差的基層社。選擇經濟效益較好的社有企業幫扶基層社。改造后的基層社在組織上、經濟上、服務上,強化與農民的聯結,充分體現合作制原則,切實做到農民出資、農民參與、農民受益。
(十四)提升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立足當地優勢資源和特色產業,通過勞動合作、資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種途徑,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新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產權清晰、帶動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民主管理好、經營規模大、產品質量優、社會反響好的創建標準,培育一批市級以上示范社。按照河南省工商局《關于做好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鼓勵農民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產業鏈、產品、品牌等組建市級、縣級、行業和跨區域聯合社,促進合作社做大做強,組建一批聯合社。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方式,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把自身的服務優勢、經營優勢與村“兩委”的組織優勢、農口職能部門的技術優勢結合起來,共建以村黨支部為核心、基層社為支撐、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載體政技物相結合的現代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設施、附屬設施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